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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彦华诉徐子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华,徐子成,李玉环,周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374号原告刘彦华。被告徐子成。被告李玉环。被告:周连龙,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下板城镇中道山水御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211979********。原告刘彦华诉被告徐子成、李玉环、周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刘彦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华撤诉。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