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彦华诉徐子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华,徐子成,李玉环,周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374号原告刘彦华。被告徐子成。被告李玉环。被告:周连龙,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下板城镇中道山水御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211979********。原告刘彦华诉被告徐子成、李玉环、周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刘彦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华撤诉。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