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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万江、邹余艳、李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李万江,邹余艳,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财保29号申请人: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李万江,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人:邹余艳,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人:李丽,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余艳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花园X期X号楼X室,建筑面积116.97平方米的房屋,被申请人李丽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花园X期X号楼X室,建筑面积146.96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室,建筑面积99.17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室,建筑面积99.17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室,建筑面积55.1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X-X/X-X-X,建筑面积464平方米的商服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邹余艳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花园X期X号楼X室,建筑面积116.97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丽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花园X期X号楼X室,建筑面积146.96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李丽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室,建筑面积99.17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李丽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室,建筑面积99.17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李丽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组团X住宅楼X号X室,建筑面积55.1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六、查封申请人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X-X/X-X-X,建筑面积464平方米的商服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荆恒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