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树学与付洪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学,付洪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027号原告:李树学,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洪华,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树学诉被告付洪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