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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力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力,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李阁镇陈楼驻地。法定代表人:李运玮,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力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爱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