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大海、李荣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海,李荣海,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何大海。被执行人:李荣海。被执行人:张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荣海,张星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