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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寿维孝、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寿维孝,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徐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寿维孝,男,193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斌照、何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根,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光荣,男,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建航,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根良,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寿维孝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行初1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维孝以因涉案房屋产权尚未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寿维孝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寿维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建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海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