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郑卫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郑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0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84号。代表人:苏健,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波,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卫东,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人员,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被告郑卫东行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桂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馨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