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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孝坤与付永健、柴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坤,付永健,柴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924号原告:李孝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永健(曾用名:付涛)。被告:柴文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文举,系柴文荣亲属。原告李孝坤与被告付永健、柴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英、被告付永健、被告柴文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文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孝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借原告的现金壹拾贰万元整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际开支。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柴文荣多次找到原告,说其儿子的同学付涛在做冷冻批发生意,需要现金存货,要求原告借款给他用,并承诺百分之四的利息,由其负责承担清偿责任。2015年5月20日,于柴文荣的家中在其老公、儿子、媳妇的见证下,由付涛出具借条,借取原告现金壹拾贰万元,柴文荣作为担保人借条上签字。2015年8月,付涛因诈骗罪被固始县公安机关逮捕。原告多次找柴文荣索要此笔借款,但至今未能清偿。付永健辩称,借款属实,借了12万元,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柴文荣辩称,付永健借李孝坤的12万元已经被认定在付永健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所以担保人柴文荣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付永健的借款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孝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士峰审 判 员  申 铭代理审判员  万曼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