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云燕与任汝英、唐国强等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云燕,任汝英,唐国强,常州市神洲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监5号原审原告:宋云燕,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审被告:任汝英,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武进区。原审被告:唐国强,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武进区。原审被告:常州市神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闸口里组。法定代表人:唐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宋云燕与原审被告任汝英、唐国强、常州市神洲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武横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褚红军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