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灿华与张文明、谢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华,张文明,谢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651号原告:陈灿华,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荣华,福建晶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明,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谢玲玲,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灿华与被告张文明、谢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灿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