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仁贵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利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贵,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利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754号原告:刘仁贵,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被告:重庆利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二路121号香山花园A区3幢9-1。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仁贵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利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贵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刘仁贵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