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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世春、陈世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春,陈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961号申请人胡世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陈世海,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世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36000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喻世冲审 判 员  余福生代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