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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明艳犯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明艳,男,1977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4月18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石松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明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明艳及其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石松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21时许,泗县黑塔镇三陈村大蒋庄村民蒋某甲与邻居蒋明艳两家因琐事发生冲突并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蒋明艳分别持木棍、刀将蒋某甲妻子被害人陈某头部、蒋某甲父亲被害人蒋某乙背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蒋某乙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明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明艳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明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双方系互殴,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蒋明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21时许,泗县黑塔镇三陈村大蒋庄村民蒋某甲与邻居被告人蒋明艳两家因琐事发生冲突并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蒋明艳分别持木棍、刀将蒋某甲妻子被害人陈某头部、蒋某甲父亲被害人蒋某乙背部打伤。经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蒋某乙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蒋明艳于2016年4月18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小梁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蒋明艳与被害人陈某、蒋某乙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陈某、蒋某乙对被告人蒋明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明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蒋某乙陈述、证人陈某甲、蒋某丙等人证言、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伤情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明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蒋明艳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期间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明艳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明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高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