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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玉珠申请石冰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珠,石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68号申请人王玉珠,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冰,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人王玉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冰名下价值17229932.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北京铭润联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X号、北京市昌平区东XXX号、北京市昌平区XXX号、北京市昌平区XXX号、北京市昌平区XXX号、北京市昌平区XXX号为申请人王玉珠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珠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冰名下价值一千七百二十二万九千九百三十二元六角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玉珠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王玉珠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