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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童毛子与任大平、武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毛子,任大平,武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方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979号原告:童毛子,男,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任大平,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张友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721号法定代表人:李望平。被告:方迁,男,汉族,1992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交通大道293号。负责人:汪钻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理人:程龙,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职员,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毛子诉被告任大平、武汉顺达客运有限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欲变更法律关系,故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毛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毛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