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小燕申请刘金礼借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燕,刘金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燕,女,1982年1月10出生。被执行人刘金礼,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小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金礼借款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内0624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金礼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小燕字符欠款23800元。现因被执行人五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