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初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耀文与张捡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文,张捡荣,严昌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203号之一原告:张耀文,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张捡荣,女,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衡东县。被告:严昌永,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洪江市。原告张耀文与被告张捡荣、严昌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耀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双方纠纷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张耀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张耀文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依法退回原告张耀文。审 判 员 曾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