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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8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亚萍与曾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萍,曾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8124号原告:李亚萍,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曾凡明,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亚萍为与被告曾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曾凡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亚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凡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4日,被告曾凡明向原告李亚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亚萍现金人民币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借款日期1个月”。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凡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亚萍借款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被告曾凡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羊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