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小伟与姚华芳、伍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伟,姚华芳,伍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117号原告:郭小伟,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姚华芳,女,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伍云龙,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原告郭小伟与被告姚华芳、伍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3元,由原告郭小伟负担。审判员  陈柏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