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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现民与申友国、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现民,申友国,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7民初880号原告:朱现民,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申友国,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699236681M。法定代表人:魏宝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805687364F。负责人:张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敏,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朱现民与被告申友国、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朱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14822.2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6.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16时50分许,申友国驾驶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磁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磁县磁州镇槐树村路口时,与对向行驶朱现民驾驶的隆鑫牌助力三轮摩托车相刮蹭,造成朱现民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朱现民被送往磁县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花掉医疗费10多万元。该事故经磁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磁公交认字[2015]第012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友国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现民承担主要责任。经查明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与被告经协商未果,无奈之下,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朱现民与被告申友国、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朱现民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05900元(该款项直接转至原告朱现民的银行卡,户名:朱现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账号:62×××76),超出部分原告朱现民自愿放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65000元(该款项直接转至被告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户名: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峰鼓山南街支行,账号:86×××77);三、被告申友国、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为1298元,由原告朱现民负担798元,被告邯郸鑫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五、本案事故一次性调解终结,其它互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