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高进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12行初49号原告高进,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五华区。被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伟,局长。住所地: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号楼。2017年5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进诉被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登记行为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进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高进自愿申请撤回对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进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进承担。剩余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高进。审 判 长 王会敏人民陪审员 李文英人民陪审员 张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瑞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