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志荣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刑初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荣,绰号“二流”,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半文盲),中共党员,系中共丰顺县埔寨农场半岭党支部书记兼半岭管理区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荣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素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志荣在担任丰顺县埔寨农场半岭党支部书记兼半岭管理区主任期间,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埔寨农场半岭管理区危房改造工作,负责该管理区危房改造名单确认及公示、表格填写、资料审核上报、房屋验收、存折发放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被告人张志荣利用其协助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之便,分别向2011年危房改造对象张某4得、张某1、张某4南等六户索要感谢费,共得款30000元,还非法收受2013年危房改造对象张某5、谢某、张某6所送款项13500元,上述款项共43500元,全部被张志荣用作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张志荣于2017年1月12日到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次日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另查明,被告人张志荣已退清全部赃款43500元(此款由丰顺县人民检察��暂扣)。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张某4南、张某1、张某2、张某3等人的证言,埔农委[2011]01号、埔农委[2012]04号、埔农委[2013]01号关于张志荣同志职务任职的通知、证明,2011年丰顺县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到户签收表,半岭村危房补助款发放签收单,丰顺县2011年度97个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验收拨款统计表、丰顺县2011年度97个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到户资金汇总表,2013年丰顺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验收表、2013年危房改造到户资金存折发放登记表、账户交易明细,《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丰顺县2011-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查询前科证明,被告人张志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张志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荣利用其担任丰顺县埔寨农场半岭党支部书记兼半岭管理区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半岭管理区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多次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志荣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志荣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还了全部受贿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荣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荣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志荣对受贿款项的使用,系受贿��对赃款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受贿犯罪既遂的认定,也不会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再结合被告人张志荣本人的供述及九户危房改造对象的证言可知,九户危房改造对象的送款均为感谢费,且系被被告人张志荣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故辩护人提出办事成本的说法与事实相矛盾,提出受贿数额应扣除办事成本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志荣利用职务之便,向获得危房补助款的农户开口要感谢费或直接拿农户的银行卡去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先提取部分款项后,才将余款交给农户,被告人张志荣的这一行为属索取行为,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志荣没有索贿,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志荣系初犯、无前科、有自首情节、主动退清全部赃款,且没有将赃款用于享乐挥霍或非法活动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对该几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志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人民币435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嘉鹏代理审判员 蓝思荣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煜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