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6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与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梁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514号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85660576K,住所独山县麻万镇黔桂商贸物流城13栋2-15号。代表人:陈明建,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梁静,女,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独山县,住独山县。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与被告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撤回(2017)黔2726民初514号案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原告贵州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