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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权与王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权,王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770号原告:方权,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坤,男,系方权父亲。被告:王少荣,男,199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方权与被告王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方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权以王少荣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方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嘉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