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雅郎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雅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显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雅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太平洋工业区10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商终字第3135号民事裁定书和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雅郎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申报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雅郎制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增城市,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委托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今未函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就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同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1994.75元及逾期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1790元、反诉受理费3301元和执行费2180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1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