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牛某某和事务所律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64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释放,同年9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朱锦国,系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朱锦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6日13时10分左右,被告人牛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伊兴全羊汤泡馍店”内,趁他人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饭桌上的苹果6SPIUS(16G)手机一部,实物价值351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牛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且被告人牛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还被盗物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13时10分左右,被告人牛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伊兴全羊汤泡馍店”内,趁他人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饭桌上的苹果6SPIUS(16G)手机一部,实物价值351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桂霞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视刑律,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牛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还被盗物品的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任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