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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蒲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刑初5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男。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蒲某在被害人闵某出租房内等待闵某时,将闵某放在床上的女士挎包内的红色钱包内的2300元盗走。案发后,蒲某向闵某退还2300元并主动投案。蒲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蒲某户籍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徐某证言、被害人闵某陈述、被告人蒲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蒲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被盗钱款已退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