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9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与萝北县祥鹤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施长孝、施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萝北县祥鹤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施长孝,施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9民初31-2号原告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地址:黑龙江省萝北县鹤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冯德刚,职务: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萝北县祥鹤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萝北县鹤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施长孝,职务:该单位董事长。被告施长孝,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萝北县祥鹤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萝北县祥鹤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被告施发祥,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与被告萝北县祥鹤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施长孝、施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计16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负担。审 判 长 辜献明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人民陪审员 庞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