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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陈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陈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019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海港城工业区龙升路。法定代表人:黄昭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忠,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民,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华伟,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华伟的银行存款785918.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张锦东的银行存折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华伟的银行存款785918.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全兴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户名为张锦东,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帐号为80×××85内的银行存款23577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杰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