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符天安与赵月丽、符江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天安,赵月丽,符江妮,符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9007民初996号原告:符天安,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月丽,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符江妮,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东方市。被告:符至强,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与被告赵月丽系夫妻关系。原告符天安与被告赵月丽、符江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符志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天安、被告符江妮、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月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天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月丽、符志强立即返还原告符天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400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之后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符江妮对被告赵月丽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因被告砍树要交纳押金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经同村人符江妮接受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借给赵月丽20000元。收到款后,写下借据给原告,约定借款日期为六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按月付息。被告赵月丽金支付2016年5月15日前的利息给原告,之后不再支付利息,页不还本金。被告符江妮在借据签名作担保。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拒绝还款,特诉至法院。被告赵月丽未作答辩。被告符江妮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符江妮是担保人。被告符志强辩称,被告符志强与赵月丽是夫妻关系,借钱是用来周转,是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愿意一起偿还该笔债务,但是目前没有能力,愿意分期偿还。原告要求的利息太高,被告夫妻俩已经支付了13800元的利息,利息不应该再计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月丽与符志强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5日,被告赵月丽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3%,定于半年内还清。被告符江妮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赵月丽、符志强已向原告支付23个月的利息138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月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赵月丽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符志强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院予以认可。双方约定了借期内月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借款人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符志强主张不再计算利息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符江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符江妮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符江妮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借贷双方约定,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为2014年12月15日,原告应当在2015年6月15日之前要求符江妮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未在此期间要求符江妮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符江妮免除保证责任。被告赵月丽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月丽、符志强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符天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符天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月丽、符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程小梅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皮旺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