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林英、柯善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林英,柯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968号申请人余林英,女,汉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柯善雄,男,汉族,1995年6月21日出生,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林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柯善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66507.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66507.41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喻世冲审 判 员 余福生代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