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蔡华锋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蔡华锋,蔡占锋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562号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颍川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柴志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禹州市中峰宾馆北,法定代表人姚剑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蔡华锋,男,33岁,1983年11月1日,地址:禹州市,被告蔡占锋,男,34岁,1982年6月7日,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华锋、蔡占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财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