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20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春青与王增双、李昌兰渔业承包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青,王增双,李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201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青,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增双,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昌兰,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春青与被执行人王增双、李昌兰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冀0209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增双、李昌兰给付合同款74000元及延期还款利息、延迟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25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101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河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增双、李昌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春青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刘连东执行员 孙 勇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