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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宋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7号原告:王海军,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宋艳华,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1月0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对被告宋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刘永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记员李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