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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友根与董祥云、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根,董祥云,张洁,董新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02民初5466号原告:胡友根,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祥云,女,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张洁,女,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董新家,男,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洁,女,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董新家配偶,住南昌市东湖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10月、11月份,被告董祥云向原告借款共计107400元。其中:2013年11月20日的借款57900元约定借期至2013年12月20日,借期内不计利息,逾期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13年11月23日的借款22000元约定借期至2013年12月23日,借期内不计利息,逾期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13年11月28日的借款11000元约定借期至2013年12月28日,借期内不计利息,逾期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上述借款均有胡友志作为担保人签字。另165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2014年3月24日,被告张洁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确认“凡是胡友志同志在此前担保为借款人借的123700元和现在为借款人担保的2000元的借款和利息,均等我家房子被政府拆迁付款后,一个星期之内还清。如拖延未还清,借款人要付月息百分之三的利息。”2016年1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董祥云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共计107400元;2、判令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62160元);3、判令被告张洁、董新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董祥云、张洁同意归还原告胡友根借款本息15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5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二、原告胡友根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由原告胡友根预交的诉讼费3690元,由被告董祥云、张洁承担1845元,退回原告胡友根184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奔人民陪审员  孟爱国人民陪审员  蔡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