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田福英、李陆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福英,李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69号申请人田福英,女,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李陆鹏,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申请人田福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李陆鹏在鹿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新城欧特花园3-3-501房屋一套(保全价值1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李陆鹏在鹿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新城欧特花园3-3-501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限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