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平、刘安行、程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平,刘安行,程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安化县人,居民,住安化县马路镇。被执行人刘安行,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被执行人程爱香,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安化县人,居民,住安化县马路镇,系被执行人刘安行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平、刘安行、程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划拨被执行人刘安行银行存款11900元,划拨被执行人程爱香银行存款78600元,除此之外并无可供执行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