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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芳,许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98号原告:程光芳,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朱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九社。被告:许廷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板桥村一社。原告程光芳与被告许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光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晓亮审 判 员  曹 楠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