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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明星坤与大悟县越华防护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星坤,大悟县越华防护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星坤,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悟县越华防护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付社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明星坤因与被上诉人大悟县越华防护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明星坤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仍未在法定期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明星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相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