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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志强、何运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志强,何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02行审5号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曙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士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子武,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志强,男,1988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021988********,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龙塘村幸福村民组**号。被申请人何运花,女,198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4402221989********,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志强、何运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益资卫计征决字[2016]第4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王志强、何运花于201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合法生育了第一个女孩,2012年5月24日生育了第二个女孩,2016年3月22日在益阳市资阳人民医院生育了第三个男孩。两被申请人生育三个孩子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应用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20日对两被申请人王志强、何运花作出益资卫计征决字[2016]第4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王志强征收社会抚养费29454元,对何运花征收社会抚养费29454元,共计58908元,并于次日送达至两被申请人。该决定书还确定两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申请人王志强、何运花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后,仍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益资卫计征决字[2016]第4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益资卫计征决字[2016]第4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蔚代理审判员  郭 珍人民陪审员  郭明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