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吕富刚与张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富刚,张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701号原告:吕富刚,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张群英,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富刚诉被告张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富刚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富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富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