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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士辉与被执行人曹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辉,曹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28号申请人:刘士辉,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曹双清,男,1979年7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旧门乡。申请人刘士辉与被执行人曹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字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士辉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