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桂民与被执行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民,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918号申请执行人罗桂民,市民,住胃肠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申请执行人罗桂民与被执行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民终401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4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