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余正来与被告余之勇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121号本院对原告余正来与被告余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苏011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中“一、被告余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礼先货款人民币20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更正为“一、被告余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余正来货款人民币20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赵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