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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邢立军与王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立军,王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2**民初1576号原告:邢立军,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被告:王毅,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邢立军与被告王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邢立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立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邢立军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