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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8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杰与浮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浮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885-3号原告:王杰。被告:浮晓。被告。关于原告王杰诉被告浮晓、卫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浮晓、卫玮在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做出了保全裁定。限额冻结浮晓、卫玮在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浮晓、卫玮在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浮晓、卫玮在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