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8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杰与浮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浮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885-3号原告:王杰。被告:浮晓。被告。关于原告王杰诉被告浮晓、卫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浮晓、卫玮在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做出了保全裁定。限额冻结浮晓、卫玮在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浮晓、卫玮在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浮晓、卫玮在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