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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6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3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祝,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泓潞,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丙,女,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系被告王某丙哥哥),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希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