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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艳斌、蒋雪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艳斌,蒋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彭艳斌,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蒋雪芹,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民终54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雪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人民币561904.33元,并承担执行费8019元,合计569923.33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雪芹银行存款56992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