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任胜利、李丽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峰,任胜利,李丽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152号原告王建峰,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个体.被告任胜利,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丽丽,女,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职工,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峰与被告任胜利、李丽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胜利、李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峰撤回对被告任胜利、李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王建峰承担。审判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