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勇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1刑申13号陈勇: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和该院(2016)鄂1126刑申立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和驳回申诉通知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询问,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22日9时许,你在蕲春县株林镇榔木冲村凤凰林石材厂用铲车搬运石料时,被害人张某1及其堂弟张某2认为你未将石料放平,影响加工,要求你调整石头,方便加工,你未及时处理,双方为此发生吵打,张某1爬上铲车,往你脸上吐痰,在打斗过程中,你夺下张某2手里拿着的尖刀,刺伤张某1,经鉴定张某1小肠5处贯通伤,并肠系膜多发挫裂伤,腹膜后血肿,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发后,你积极对张某1进行抢救,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解赔偿其各项损失25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以及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故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蕲春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以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你服刑未提出上诉,刑满释放后,你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审查,作出(2016)鄂1126刑申立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了你的申诉。你仍不服继续以原申诉理由及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和驳回通知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与被害人张某1及张某2楸打过程中,你夺下张某2手中的尖刀,刺向非特定人张某1,连刺五刀,致其重伤,主观上有致其伤害的故意,而且希望并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亦不属正当防卫。原审法院充分考虑了你积极救治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及你具有投案自首等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对你定罪量刑。你申诉称有“新证据”即证人刘某某对你说:侦查人员记录失实,刘某某原作证时没说“你拿刀杀张雄福,只看见你从张政手上夺刀;你拿刀乱晃的时候,张某1自己撞到你手上的刀上了”。经审查,原证人笔录系公安机关对其调查询问时所作,由证人本人签注“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所说相符”,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属合法有效的证据。而你申诉所称“新证据”,证据来源不合法,亦不能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新证据”范畴,因此,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